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业的基本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气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批准成立。负责气象领域防灾减灾标准化的技术归口管理,制定、宣传、贯彻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气象防灾减灾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引进国际先进的气象防灾减灾管理运作理念,促进我国气象防灾减灾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气标委是综合性、基础性、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咨询和实施,为国家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气标委由国标委委托中国气象局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我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应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研、宣讲、解释工作,对已发布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项目成果的奖励建议。
第九条 受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加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方面的国际活动,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积极采用和推广相关国际标准,促进国家气象防灾减灾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条 气标委可面向社会开展防灾减灾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向政府、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相关组织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向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向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气标委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做好与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气标委委员的组成单位应涵盖气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民航、海洋、国土资源、环境、卫生及军事等部门,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气标委设委员5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本专业领域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知名专家担任顾问委员(一般不超过5人)。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按如下程序产生:
第十九条 气标委秘书处设在国家气象中心。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备工作人员。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气标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业务,完成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气标委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承担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具体工作。待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气标委的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标委汇报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气标委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三)签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的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气标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调整换届等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四)指导气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提出气标委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建议;
(二)组织提出气标委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标委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三)组织气标委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组织进行气标委年度经费预算、经费申请,监督管理气标委经费的使用;
(五)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实施和推广服务;
(六)协助主任委员向国标委及中国气象局汇报委员会工作;
(七)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签署气标委秘书处文件;
(八)定期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气标委的活动,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或经常不能参加气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气标委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 权力
委员在气标委享有表决权,对气标委工作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优先获得气标委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顾问委员可被邀请列席气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顾问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二) 义务
委员应遵守气标委的章程,执行气标委的决议,积极参加气标委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气标委交办的任务。
委员应代表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气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标委颁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气标委根据国标委制定和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和规定,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标委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中国气象局审查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根据国标委批准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气标委有关委员、顾问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征求意见(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气标委秘书处。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交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按程序国家标准报国标委,行业标准报中国气象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气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学术交流、成果评定等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气标委每年向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气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气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下拨的经费;
(二)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三)单位会员交纳的费用;
(二)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三)单位会员交纳的费用;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气标委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气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开支;
(一)气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开支;
(二)气标委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三)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编写补助费;
(三)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编写补助费;
(四)向委员、顾问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五)培训标准化人才所需费用;
(五)培训标准化人才所需费用;
(六)标准编写及审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项目经费。
第三十九条 气标委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气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气标委的代号为 SAC/TC345
第四十一条 气标委的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45 on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